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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近日,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罗芸、苗树东出具警示函。在中审众环所执行的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三鑫”)2016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中,存在对海南特玻递延所得税资产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发现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所依据的盈利预测数据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所依据的盈利预测数据不一致、部分函证程序不到位三项问题。
详情如下: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罗芸、苗树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行的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三鑫”或“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海南特玻递延所得税资产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中航三鑫重要子公司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特玻”)近年来连续亏损,2013年至2016年净利润分别为-3.84亿元、-2.63亿元、-5.32亿元、-2.14亿元。公司基于海南特玻亏损在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确认了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上述三年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分别为2,397万元、2,135万元、1,615万元,确认依据为经海南特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盈利预测。
检查发现,你所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海南特玻4号生产线在2018年投产的合理性;未关注到海南特玻2016年底预测的4号生产线2018年、2019年的产量、销售价格和毛利贡献金额与2015年初、2015年底的预测金额存在显著波动,也未说明4号生产线前后两年预测的产量和销售单价调整的合理性,对4号线未来5年盈利预测的分析复核程序不到位,对海南特玻递延所得税资产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第五条的规定。
二、未发现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所依据的盈利预测数据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所依据的盈利预测数据不一致
海南特玻2016年底依据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超评估”)对1至4号玻璃生产线资产减值测试项目评估的报告,对2至4号生产线分别计提了881万元、905万元、1,202万元资产减值准备。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资产减值所依据的盈利预测均为海南特玻1至4号线未来5年的产品毛利预测。
检查发现,你所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所依据的盈利预测数据进行了复核,但未发现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所依据的盈利预测数据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所依据的盈利预测数据不一致;在利用资产评估专家工作时,未复核亚超评估使用的重要原始数据的相关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第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10)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部分函证程序不到位
检查发现,你所未对重要子公司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2个银行账户进行函证,也未对上述账户执行替代程序。你所对部分函证过程未保持必要的控制,如未对海南特玻1家应收账款客户的注册地址与发函地址存在明显异常的情况进行解释说明;审计底稿中也未记录对函证地址的核对过程。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罗芸、苗树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相关规定,我局提醒你们:(一)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和执业准则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8年8月1日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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