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生私有化疑违法 法律已生效却按“惯例”实施

长春长生私有化疑违法 法律已生效却按“惯例”实施
2018年07月26日 18:09 新浪证券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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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惊爆!长春长生私有化疑违法,法律已生效却按“惯例”实施

  来源:梧桐树下V

  2018年7月25日,随着长春市国资委开始介入了解当年长春长生股权转让事宜、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长春高新(000661)提供当年转让长春长生时的所有材料,使得长春长生的股权演变历史又一次被翻出来了。

  上一次长春长生的股权演变历史浮出水面还是在2015年长春长生借壳黄海机械时。黄海机械在2016年3月11日变更公司名称为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控股股东长春高新将长春长生全部股权协议转让给亚泰集团及高俊芳

  长春高新在将长春长生的股权转让给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吉林亚泰集团(600881)及高俊芳之前,长春长生的控股股东是长春高新,持有长春长生股份2984万股,占总股本的59.68%。当时长春长生的股东结构如下表:

  长春高新于 2004 年 4 月 21 日分别与国有控股市公司吉林亚泰集团及高俊芳签署《股权转让合同》,长春高新将其持有的长春长生 1734 万股股份,占长春长生股份总数的 34.68%,以每股 2.70 元的价格转让给亚泰集团,另将其持有的长春长生 1250 万股股份,占长春长生股份总数的25%,以每股 2.70 元的价格转让给高俊芳。

  此前的2003 年 11 月 25 日,长春长生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申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评估基准日为 2003 年 10 月 31 日,有效期至 2004 年 10 月 30 日。根据中商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商评报字[2003]第 142 号《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长春长生经评估的净资产为89,513,665.93 元,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1.79 元。长春市财政局于 2003 年 12 月 1日加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予以备案。 

  重组时的法律顾问对长春高新将股权分别转让给亚泰集团和高俊芳作出如下表述:

  本次股权转让已经长春高新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0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长春高新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根据长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04 年 4 月 14 日出具的《关于转让“长生生物”股权有关事宜的函》,经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春市国资委”)咨询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司及吉林省财政厅,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股权转让按惯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出资人意见由出资人代表在董事会上体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不适用长春长生股权转让。

  上述股份变更完成后,亚泰集团成了长春长生的第一大股东,高俊芳成为持股25%的第三大股东,长春长生的股东结构如下表:

  二、亚泰集团将所持长春长生部分股权协议转让给陕西兰生

  国有控股的亚泰集团与陕西兰生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兰生”)于 2004 年 12 月 22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亚泰集团将其持有的长春长生 484 万股股份,占长春长生股份总数的 9.68%,以每股 2.70 元的价格转让给陕西兰生。

  重组时的法律顾问对亚泰集团将股权转让给陕西兰生作出了如下表述:

  亚泰集团于 2004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股份转让,并于 2005 年 10 月 11 日向长春市国资委提交了《关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的请示》。根据长春市国资委于 2005 年 10 月 31 日出具的《关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的批复》(长国资[2005]251 号),长春市国资委批复同意上述股份转让。

  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长春长生的第一大股东变成持股30%的韩刚君。亚泰集团和高俊芳各持有长春长生25%的股份,并列第二大股东。长春长生股东和持股情况如下表:

  三、亚泰集团将所持长春长生全部股权协议转让给两自然人

  亚泰集团于 2006 年 9 月 7 日分别与孙亚平和金宇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亚泰集团将其持有的长春长生 500 万股股份,占长春长生股份总数的10%,以每股 2.8 元的价格转让给孙亚平;另将其持有的长春长生 750 万股股份,占长春长生股份总数的 15%,以每股 2.8 元的价格转让给金宇东。

  2006 年 8 月 23 日,亚泰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股份转让。亚泰集团为该等股权转让事宜申请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评估基准日为 2005 年 12 月31 日,有效期至 2006 年 12 月 30 日,长春长生经评估的净资产为 138,168,561.09元,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2.76 元。长春市国资委加盖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予以备案。 

  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亚泰集团不再是长春长生的股东,韩刚君、高俊芳分别成为长春长生第一、第二大股东,分别持股30%、25%。长春长生的股东和持股情况如下: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生效,为什么不适用?

  让我们重温一下那个时段开始适用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再来分析一下上述两段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瑕疵。

  1、3号令在2004年1月8日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尽管从2003年相关各方就开始运作这次股权转让事宜则,但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时间是2004年4月21日,此时3号令已公布100天,已生效实施80天,就应按照3号令的规定依法进行。为什么长春长生的私有化过程回避适用3号令?

  2、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长春高新,其下属子公司股权转让是否可以不按3号令的规定进行?

  3号令第二条第三款指出,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很显然,长春高新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财产权利,当然属于国有产权!3号令规定得再清楚不过了。不是国有产权,为什么还要走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

  3、长春市国资委决定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处置长春高新和亚泰集团所持有的长春长生股权,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

  3号令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3号令第十四条规定: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第十七条规定: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可见,法律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对有关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而协议转让的方式无法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4、特殊情况才能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

  根据3号令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才能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一是第十八条的规定,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二是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国有控股的亚泰集团将股权转让给陕西兰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显然不符合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长春长生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且亚泰集团将所持长春长生股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要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才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亚泰集团将股权协议转让给陕西兰生显然也不符合3号令第三十条的规定?长春市国资委同意本次协议转让,其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5、长春市国资委咨询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司及吉林省财政厅后,得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不适用长春长生股权转让这一结论。

  公众想知道,长春国资委是否真的咨询了?咨询的是谁?接受咨询的人是否能够代表国务院国资委?按3号令规定,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涉及有关部门的,由国资委商有关部门解释。那么,解释有法定的程序没有?口头答复和书面答复都行吗?还是摇头不算点头算?

  五、韩刚君是否高俊芳的代理人?

  高俊芳2004年4月成为长春长生股东之前,韩刚君已经是长春长生的股东了。早在2001年9月18日,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与韩刚君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长生所将其持有的长春长生 30%的股份转让给韩刚君。这是长春长生首次出现自然人股东。同一天,长生所还将所持长春长生的0.68%的股权转让给了韩刚君的另一家公司广州市盟源生物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盟源2001年3月5日才成立。

  2007年2月5日,韩刚君与2007年1月9日才成立的深圳市豪言生物技术公司签订协议,将所持长春长生30%股权转让给深圳豪言。高俊芳持有深圳豪言51%的股权。3年后的2010年7月26日,深圳豪言将所持长春长生30%的所有股权,转让给高俊芳及其儿子张洺豪。同一天,另一股东于广谦将其持有的长春长生 56 万股(占比1.09%)转让给高俊芳的配偶张友奎。至此,高俊芳、张友奎、张洺豪这一家人正式成为长春长生的控股股东,控股比例高达56.09%。

  2018年 7 月 23 日下午 15 时,长春市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依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对长春长生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立案调查,将主要涉案人员公司董事长、3 名公司高管和 2 名中层人员带至公安机关依法审查。7月24日,高俊芳等人被刑事拘留。高俊芳被刑拘的日期与其成为长春长生控股股东只差两天满八年。

  据媒体报道,长春市纪委监察委也已介入长春高新私有化长春长生过程的调查,相信长春长生私有化的内幕真相不久会大白于天下!

责任编辑: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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